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

某某与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应支付给**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208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大额资金。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
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5、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庆
审 判 员  盛如虎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赵元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