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民初4734号
原告:***,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祥,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14,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业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