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字5101号之一
原告:盐城亚信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益梅,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益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亚信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盐城亚信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亚信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3元,减半收取10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7元,由原告盐城亚信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于 俊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桑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