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2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3日生,住海安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15日生,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615914,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原台南镇)。
法定代表人***,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给付***工程款254,5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对于***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7259.00元(不含执行中产生的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本案执行到位16472.73元(含执行到位执行费241元)本案已将***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储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