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民初970号
原告***等50人(名单附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东台市。
被告:盐城天际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街2供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等50人与***、盐城天际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建安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等50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给付850000元,其中部分原告还要求天际建安公司、苏中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原告受***的雇佣,在苏中建设公司承建的苏中建设九里“徐矿城”B西地块工程项目做工,***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现尚欠原告工资850000元。天际建安公司从苏中建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天际建安公司就案涉工程也未与苏中建设公司全部结算,***要求与苏中建设公司结算应由天际建安公司支付的***人员工资,但苏中建设公司未同意。因苏中建设公司未足额向天际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致***无法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普通的共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法院需分别裁决。本案原告主张***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部分原告还主张***与苏中建设公司、天际建安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50名原告的诉讼标的并不一致,不宜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审理。50名原告均有独立诉权,可根据其主张的对应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等50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给原告***等50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海燕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袁 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赵小慧
书 记 员  姜小健
附原告名单: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东里村五组16号。
原告:王作兵,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三元村三组22号。
原告:冯加根,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富新居民委员会十--组9号。
原告:程高云,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东里村九组56号。
原告:韩卫兵,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西广路39号。
原告:鲁银山,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吴集村前进组。
原告:王洪林,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八林村三组17号。
原告:丁友成,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丁新村十组16号。
原告:彭春风,女,1966年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丁新村十组16号。
原告:丁余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台南镇单南村七组16号。
原告:胡长普,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胡楼西组039号。
原告:李高,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左庄行政村李桥村067号。
原告:关正义,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李湖村王楼组。
原告:吴健,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王海霞,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白马镇左庄行政村李桥村067号。
原告:王成水,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安庙村委会三里湖125号。
原告:王兴波,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安庙村委会三里湖120号。
原告:王安生,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安庙村委会三里湖106号2户。
原告:王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安庙村委会三里湖46号。
原告:陈学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东组094号。
原告:陈丕灿,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西组129号。
原告:陈志圣,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东组012号。
原告:胡长义,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胡楼西组050号。
原告:程正祥,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东里村四组37号。
原告:晏礼刚,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李湖村王楼组。
原告:关正宇,男,1956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新集村关营组。
原告:余显红,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陈志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东组152号。
原告:陈学兵,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西组127号。
原告:蒋士彩,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崔楼村蒋小庄组093号。
原告:陈光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陈楼东组010号。
原告:仇华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垛田镇南仇村仇垛四组78号。
原告:刘春,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北塘林组。
原告:王林敏,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刘中日,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胡长忠,男,1966年5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胡楼东组007号。
原告:胡纪东,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胡小厂村胡楼西组014号。
原告:胡庆宇,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北塘林组。
原告:李家林,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李湖村李湖5组。
原告:王绍荣,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台南镇董贤村三组37号。
原告:孟召献,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王坡村孟庄5组。
原告:汤喜堂,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许桥村张庄8组。
原告:晏礼超,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李湖村王楼组。
原告:孙德祥,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东里村五组77号,。
原告:张兰风,女,1962年8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十组23号。
原告:陈国帮,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十组23号。
原告:吴善林,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代华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王老营村堰南组。
原告:冷奎俊,男,1959年3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新团居民委员会六组86号。
原告:缪茂生,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台南镇董贤村十二组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