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

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3行终2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709523810G(1-1)。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游礼琳,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局长。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赵先波,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上诉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先波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行初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第三人赵先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裁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正新
审判员  赖丽莉
审判员  冯再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喻庆
书记员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