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11月生,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2执恢435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