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宏,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府路1号楼二楼。
负责人:欧邦兴,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允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水大道金赤世家A区二层二号。
负责人:吕庆红,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清禄,男,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被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被告李清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