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财保15号
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矿山机器厂内,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714377731L。
法定代表人:周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朱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民族大学新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部,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贵州民族大学新校区内。
负责人:张年胜
被申请人:贵州民族大学,住所地住所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统一信用代码:12520000429248148C。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校校长。
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民族大学新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部、贵州民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53,688,515.30元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民族大学新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部、贵州民族大学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的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3,688,515.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民族大学新校区项目工程总承包部、贵州民族大学价值人民币53,688,515.3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强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贺 华
审判员 林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