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321行初120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原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文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中第2页第8行“公司承保的”补正为“公司承包的”;第8页第5行、第6行“自然人徐达坤,第三人系徐达坤雇佣的工人,原告所受之伤”补正为“自然人徐坤达,第三人系徐坤达雇佣的工人,第三人所受之伤”。
审 判 长 马琳
人民陪审员冯光其
人民陪审员何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 文 舟
书 记 员 敖 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