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3民初382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住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田景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体育馆西侧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143425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