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3民初382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住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田景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体育馆西侧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143425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