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法定代表人:查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承担,剩余费用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
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鸿雁
书 记 员 万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