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3159号
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二龙村出水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076040121B。
法定代表人:谢伯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529307T。
法定代表人:查世波,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王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