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8民初158号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世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大山居民委员会大山村民组。
代表人:***,组长。
第三人: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大山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委会副主任。
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麒龙新城2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秀霞,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大山居民委员会大山村民组、第三人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大山居民委员会、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的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第三人贵州乐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