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8民初106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09529307T。
法定代表人:查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4月12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翁升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