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901号
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教育科技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519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32元、执行费537.7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织金县教育科技局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交纳执行款43488.78元(含案件受理费432元、申请执行费537.78元),现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如数将执行款42951元领走,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黔0524执901号案已执行完毕,可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