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向阳路3号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215536078。
法定代表人周荣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中路北大街农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5199Y。
法定代表人熊恩来,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9)黔052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劳务工程款1039168.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80元、审计费4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杰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