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计5332元,由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月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