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织金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4民初2197号
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县双堰街道办向阳路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2155736078。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教育科技局,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县双堰街道办星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5675。
法定代表人:胡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原告贵州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