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4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陈淑杰,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州市姜堰市。
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杰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杰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杰银行存款26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宗慧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