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破申4号
申请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工业集中区(九桥村)。
法定代表人:成羊马,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美西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豪斯美西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5月17日,本院立案登记豪斯美西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豪斯美西公司位于东台市安丰镇工业集中区(九桥村),于2007年6月8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成羊马,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制造。豪斯美西公司目前资产为名下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拍卖剩余款项1289.34万元(以实际扣划为准)。经本院执行,债务总额已逾2531.65万元。
本院认为,豪斯美西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台市,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债权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证明所涉执行案件未能足额清偿借款。经本院审查,豪斯美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豪斯美西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何 娟
审 判 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