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812号之一
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0J9D5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H12-101、301。
法定代表人:刘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25822Y,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34元,由原告泰州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