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1年2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2021年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4、2021年3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村居调查;
5、2021年3月8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执行情况;
6、2021年4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结案。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