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444号之一
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陈淑杰,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州市姜堰市。
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坤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计1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原告江苏亨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宗慧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