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1964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某1,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成某2,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某1、成某2,第三人东台市豪斯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某1、成某xxxxxxx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全方式为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某1、成某2银行存款xxxxxxxx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