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767号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沙石冲。
经营者:张公红。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被申请人:王**,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号。
本院在执行安顺市平坝区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6726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6726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