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174号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沙石冲。
经营者:张公红。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敦云。
被申请人: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小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