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8241号之二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沙石冲。
经营者:张公红。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敦云。
被告: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市平坝区湘红建筑器材租赁部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