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585号
原告:**,男,苗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号。
法人代表:***,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