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603民初189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口县。
被告:杨胜刚,男,48岁,住江口县。
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全。
被告: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赶场坝村。
法定代表人:秦会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胜刚、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被告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罗璇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