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与贵州艳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6民初80号
原告:***,男,1971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海,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艳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民俗街。
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斌,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艳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欧公司)、第三人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建筑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海,艳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荣,江口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熊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