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02民初718号
原告:龙明,男,苗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华,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姜启州,男,35岁,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
住所: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
负责人:安丽拉,系该办事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系该办事处政法委书记,一般代理。
原告龙明与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2018年3月16日,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2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院应退回龙明1212元。
审 判 员 罗志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田永新
代理书记员 罗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