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01092号
原告连云港市荣瑞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市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宁中路玉龙花园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薛采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荣瑞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荣瑞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荣瑞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荣瑞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7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锦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