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5673号
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莎莎,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勋健,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万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大坤,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贵州黔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唐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