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4民初3974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1日,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云岩区金仓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万飞。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日,住贵州省贵州市云岩区金仓路23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