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6988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952元。事实和理由:***挂靠建宇公司承包消防改造项目,并安排原告等人在该项目做工。***拖欠原告工资952元。建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本案所涉施工内容系鼎***琚小区消防整改工程内容外的新增内容即小区绿化带的挖填方。并无挂靠建宇公司的事实,我是为建宇公司做事,负责现场技术以及协调,建宇公司的代表**与我谈的报酬20000元。原告系由业主方介绍来的,由**安排做工。原告不是为我做事,不应由我支付工资,应***公司支付工资。
建宇公司辩称,我方没有承接涉案工程,未与原告建立劳务用工关系,我方不是适格被告。***未挂靠建宇公司,建宇公司不认识亦未雇请***。**与我方无关。建宇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涉案鼎***琚小区消防整改工程有牵连,我方不知晓原告是否在该工程做工。建宇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甲方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就该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建宇公司重庆分公司就工程与重庆市重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由后者组织施工,系后者法定代表人**与分公司负责人达成的口头协议。重庆市重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劳务部分交由重庆众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我方对此后情况不清楚。重庆市重典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重庆众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即***之子***陆续支付了劳务费近400000元,其间目前未进行结算。我方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至4月,***为***在鼎***琚小区一处工程提供劳务。***拖欠***3月、4月工资总计9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工资表、考勤表、被告***与案外人史战春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拖欠原告工资,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工资95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建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应***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95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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