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3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72845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061239008998564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45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7284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62元由申请人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