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291号
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乌当新亚新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5元,减半收取计5543元,由原告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哲武
书记员  张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