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56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钟丽娜,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玉南路园外园玉雅园商住楼5-4-A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钟丽娜、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黔0113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89970元,并承担执行费57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57446.84元,扣除执行费761元,剩余案款56685.84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贵A6××××、贵A2××××号车辆,已在诉讼保全阶段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不能处置。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钟丽娜名下有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有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房屋。上述两套房屋已在诉讼保全阶段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钟丽娜、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丽娜、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未实现债权为:1、案款333284.16元,2、执行费4989元。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奕
审 判 员  周灿荣
审 判 员  蒋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奕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