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8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方白云区南路园外园玉雅园商住楼5-4-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4243。
法定代表人:刘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钟丽娜,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刘震建,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与被告贵阳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丽娜、刘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诉称,一、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6880元二、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205961.62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注:诉请一、二项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共计392841.6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5日,被告一及其股东刘震建、钟丽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0%。同日,原告将上述款项3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一股东钟丽娜账户,后被告一受其法意代表人和大股东刘震建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在借款期间,仅归还了原告部分利息和小部分本金,并于2018年3月9日与原告协商后期还款优先偿还本金。但自2020年开始,被告不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在原告多次催收欠款后均未还兼。因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刘震建与被告钟丽娜为夫妻关系,且被告二为被告一股东,故被告二应当继续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郑卫东之妻,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贺 华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