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477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6530812802020000004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告**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4000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90元,由原告彭朝勤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菲娅
书记员张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