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477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建,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建。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宽容,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黔0113民初44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了保全。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黔0113执保707号一案中对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菲娅
书记员张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