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13民初473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石路嘉鑫苑B栋。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906027050。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摆茅村鹤颈冲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50119241X。
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园外园玉雅园商住楼5-4-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4243。
法定代表人:刘震建。
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双峰路毛藤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960B。
负责人:王声扬。
原告***诉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价值156649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649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先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川平
书 记 员 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