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翁孙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光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821.44元及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8.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筑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573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