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28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连军,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浩,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徐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源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久长镇。
法定代表人:刘德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建筑公司、贵州源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建筑公司、贵州源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3974.20元;2、***建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1年0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28.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244.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案款,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2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