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2624号
***、***建筑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9736.0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606.00元、保全申请费1248.00元、公告费260.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546.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2624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