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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695号
原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47457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通围路**。
法定代表人:高六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东升、方炳良,系公司职工。
被告: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1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白鹿塘**。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建平、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22250元,由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银燕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