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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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215号



原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47457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通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六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升,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炳良,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1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铺镇白鹿塘村白鹿塘239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平,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光大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银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