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2059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晴,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萧山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47457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通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六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才康,杭州市萧山区头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萧山区新街第三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552698195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双圩村2组58号。
法定代表人:俞镇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葵诉被告***、***、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萧山区新街第三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