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466号 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御城8号楼9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 法定代表人:方金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号A**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